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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玩失踪 法院:保证人代偿还

发布时间:2015-11-09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李振华)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借款人曹某借款后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木垒县某小额贷款公司将保证人别某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保证人别某代借款人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650元。

  2013年5月14日,借款人曹某向木垒县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日,该公司与被告别某签订借款保证合同,被告别某为曹某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曹某先后分四次向原告偿还利息共计10150元。借款到期后,曹某未主动还款,原告向曹某催要,却发现曹某已下落不明。原告遂将保证人别某诉至法院,要求别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该案中,原告木垒县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曹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别某签订的连带保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债务人曹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依照保证合同约定要求保证人别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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