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丨在新征程上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破除政策落地“中梗阻” 畅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三个转变”扎实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5-08-28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周石)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新职责、新任务。三穗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注重实践,力求做到“三个转变”,实现了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零的突破,有效地推进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

  一是转变工作思维,强化人权保障。

  在监督在押人员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同时,把维护在押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作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思想先导,切实地维护好在押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学习并借鉴侦监、公诉部门办理案件的工作思维,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日常类行政化审批的工作思维模式,积极主动地逐步向司法审查工作模式转变,进一步凸显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司法审查性质,体现出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司法意义。

  二是转变工作方法,拓宽信息来源。

  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一项持续性工作来抓,并在刑事拘留阶段提前做好对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在押人员所涉嫌犯罪行为及社会危险性等方面进行逐一的初步筛查,然后跟踪查访;待在押人员逮捕后,再进一步决定是否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通过与看守所民警交流、与同监室各在押人员谈话来获取在押人员相关情况,或深入在押人员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调查;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对在押人员基本信息与相关情况的了解与掌握。从而,最大限度地拓宽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信息来源,也有助于避免被动审查时由于信息的片面性而可能导致的误判。

  三是转变工作程序,规范案件办理。

  以案件办理的工作模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及时在在押人员被执行逮捕三日内向其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告知文书,详细地向其传达与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审查启动方式并行,及时书面告知与回复审前羁押人员是否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坚持做到“有疑必应、有惑必解”。同时,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各阶段的文书制作,做到有案有卷,依法有据有理,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程序层次分明、思路清晰、推进有序,从而,有效地确保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质量,从形式上彰显出检察机关司法的公正价值,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的公正形象。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